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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陕西考区网上报名须知 |
发布时间:2016-11-16 11:00: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网站编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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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报名时间:9月20日-10月18日。 二、登陆网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网(/)首页,先认真阅读首页“通知公告”栏(或首页“组织机构”栏点击“省属单位子站”的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通知公告”栏)信息中的《2016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陕西考区网上报名须知》,后点击“网上办事”栏目中的“人才队伍”,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按照系统提示步骤进行操作: (一)注册登录,阅读系统《声明》提示,做出诚信承诺。 (二)选择报考职业级别,提交个人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 (三)上传照片要求。单色背景,正面、免冠彩色近期照片;照片尺寸不低于290×400,且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照片须能反映本人面貌特征,否则无法通过审核。上传照片支持*.jpg;*.jpeg;*.gif;*.png等格式。 (四)网上缴费。 (五)报名完成请及时与相应的报名机构联系交送初审资料,接收初审。 三、选择报名机构类别 (一)选择省直属报名机构报考人员,在西安市参加考试。 (二)选择地市报考人员,在所选地级市参加考试。 (三)个人报名选择其它类别,在西安市参加考试。 四、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必须在2016年10月18日24时前完成网上缴费。如未按时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五、统考机考科目 人力资源管理师(2—4级),理财规划师(3级),物流师(3—4级),电子商务师(3—4级),公共营养师(3—4级),秘书(3—4级),涉外秘书(3—4级)和营销师(3—4级),理论、技能和外语科目均采用智能化上机考试. 电子商务师(2级)、理财规划师(2级)理论技能综合科目均采用智能化上机考试。 六、报考职业级别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陕职鉴发〔2016〕2号)确定的统考职业外,下半年开始全省统考试点职业新增创业咨询师(2级)。 考生网上报名只可选报一个职业级别的考试,要准确选择报考职业级别,报名成功后不得更改。 七、综合评审 (一)论文提交 1、报考职业指导师(1-2级),企业培训师(1级),心理咨询师(2级)和劳动关系协调员(2级),创业咨询师(2级)的考生,须在10月20日前将撰写的综合评审论文(一式三份)交报名所选择的报名机构,报名机构收集到论文后于10月23日前提交省中心考务管理部;个人报名选择其它类别的考生的论文于10月20日前提交省中心考务管理部。 2、职业指导师职业综合评审论文题目 (1)职业指导师论文题目(任选一题) ① 试论如何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 ② 试论如何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职业指导 ③ 试论如何开展企业用人指导 ④ 试论如何推动高校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 ⑤ 试论如何做好特殊群体(如残疾人、退役运动员等)的职业指导 ⑥ 试论如何实现更高质量的职业指导 ⑦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撰写 ⑧ 职业指导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工具推介 (2)高级职业指导师论文题目(任选一题) ① 试论如何开展精细化职业指导 ② 试论职业指导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③ 试论如何提升职业指导效果和效率 ④ 试论高校职业指导开展与实践 ⑤ 试论如何开展企业用人指导 ⑥ 试论如何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 ⑦ 试论如何推动高校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 ⑧ 试论如何做好特殊群体(如残疾人、退役运动员等)的职业指导 ⑨ 试论如何实现更高质量的职业指导 ⑩ 职业指导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工具推介 (二)评审模式 1、职业指导师一级和企业培训师一级现场论文答辩。 2、心理咨询师二级现场抽取案例答辩。 3、企业培训师二级现场抽题试讲。 4、职业指导师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创业咨询师二级提交论文。 八、准考证打印 报名成功人员,考前一周内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在网上办事栏目点人才队伍,登陆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系统,用A4纸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考试时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 九、资格审核和证书领取 (一)考生网上报名时要下载打印带有本人照片的《考生资质审核表》,备齐能够证明审核表上标注的报考条件所需的身份证、学历证、培训证和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二)成绩合格的考生,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首页“通知公告”栏或首页“组织机构”栏点击“省属单位子站”的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通知公告”栏信息要求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核。不按时提交资料审核的视为资格审核不合格。 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进行资格审核。 (三)成绩合格考生的资格审查与证书发放事项由所选择的报名机构负责办理。 (四)考生要主动与所选择的报名机构联系,提交资质审核资料。 (五)经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试成绩无效,已缴纳的考试费用不予退回。 十、补考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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