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类
保健养生
教育基地
政策法规
工作通知
最新公告
继续教育
专家委员
 
您当期那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继续教育 >> 详细内容: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16 10:40:0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网站编辑   浏览次数: 103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 8 号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人   事   部   部   长  尹蔚民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一篇: 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中医药传统学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ETTIC联合开展养生保健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 【 打 印 】 【 关 闭
   中华中医药学会       就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会介绍】 【新闻中心】 【名医介绍】 【产品展示】 【专家委员】 【继续教育】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 © 2012 - 2025    中华中医药传统学会
地址:北京市石景区石景山路54号院1号楼5层508    协办单位:北京杰东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TEL:13681336814    F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