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中医药传统学会全国中医药特技传承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深化继教改革,拓展继教领域,确保继教质量。根据分会的职能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
各级各类中医药特技人员、培养中医药特技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特色技术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 基地按照学会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类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五条 基地工作由本会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对基地的审批、监督和宏观指导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任务
第七条 结合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以及面临的中医药特技继续教育的实际需求,基地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高精教育”、“增进教育”、“规范教育”三个层次来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主拥有中医药特色技术,并在行业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有基地建设规划,且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十条 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临床实践
场所。
第十一条 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