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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传统学会《全国中医药特技传承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26 15:20:0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网站编辑   浏览次数: 19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中医药传统学会全国中医药特技传承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深化继教改革,拓展继教领域,确保继教质量。根据分会的职能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

各级各类中医药特技人员、培养中医药特技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特色技术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  基地按照学会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类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五条  基地工作由本会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对基地的审批、监督和宏观指导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任务

第七条  结合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以及面临的中医药特技继续教育的实际需求,基地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高精教育”、“增进教育”、“规范教育”三个层次来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主拥有中医药特色技术,并在行业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有基地建设规划,且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十条  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临床实践

场所。

第十一条 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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